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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

信息来源于:布尔津在线 发布时间:2014/5/27
(一)、派出所职责权限
1、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。
(1)出生登记。验核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准生证》办理。
(2)注销户口。公民出境一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;验核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放可证办理;服兵役人员;验核入伍通知书办理;被判处徒刑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;死亡人员;验核医院出具的〈死亡医学证明〉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办理;公民下落不明的,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。对应销未销的,经调查核实后,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
(3)区、县、乡镇范围内和本县、乡镇之间(不包括特定地区)同类性质户口迁移。验核〈结婚证〉、户籍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。
(4)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:验核〈户口迁移证〉,〈派遣报到证〉办理;改派和未派遣的;凭〈户口迁移证〉和人事部门的〈毕业生迁移户粮关系介绍信〉和签发的改派证明办理。转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的,凭〈户口迁移证〉和转学证明,退学证明,处理决定办理。
(5)恢复户口。回国入境、复员转业(非异地安置)、被宣告失踪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,分别验核护照或者有效入境证件、安置证明、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。
(6)分户、立户和并户。验核〈结婚证〉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、收入证明等办理。
(7)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。变更职业、服务处所、婚姻状况、住所、文化程度等,分别验核单位证明、结婚或者离婚证明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、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。
2、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,调查核实后报县公安机关审批的。需要调查核实的主要是户籍项目和申报理由有出入的情况,不得自行扩大调查核实范围。
(1)居民家属夫妻投靠户口。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,办理报批手续。
(2)居民家属投靠“城迁城”户口。验核户籍证明、离(退)休证明、待业(无业)证明或者在本地从业的证明,办理报批手续。
(3)跨县(市、区)“农迁农”户口。验核〈结婚证〉,村委会和乡政府证明、户籍证明,办理报批手续。
(4)收养子女户口。验核〈收养证〉、〈出生医学证明〉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;
(5)变更姓名、民族。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,未满18岁的,凭父母书面申请学校证明,18周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予变更;更改民族,18周岁以下由父母申请并根据地区民族宗教局的变更民族证明,办理报批手续,18周岁以上的,不予变更。
3、县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。凭户口准迁证办理。
4、出具户籍证明。只为迁移户口、身份证已办理未到的居民出具户籍证明。 
(二)县公安机关职责权限
1、 审核批准跨县“农迁农”及一般地区迁往特定地区的户口。
2、 审核批准“城迁城”户口,并报地区公安机关备案。
3、审核报县公安机关审批的各类小城镇户口。
4、 直接受理后报县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。县(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,验核毕业证书、录(聘)用或者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名册以及户籍证明,办理报批手续。
5、 直接受理审批现投军人随军家属“城迁城”户口。验核随军批件,户籍证明办理。
6、 审批变更姓名、民簇等户口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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